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應當提供的材料
以下申請資料中的復印件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騎縫章,加蓋的印章應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加工的,還需由委托方加蓋公章。幾個產品共有材料只提供一份的,未提供該材料的資料中應說明該資料所在地方。(排序無先后之分)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2、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3、生產工藝簡圖及簡述(多個產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4、生產設備清單(多個產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5、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可以提供樣稿或者文字稿)
6、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7、產品成分(限用物質標明含量)(原料中文INCI名稱、用量、作用)
8、法人委托書(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者除外,標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原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每次提供一份)
9、屬委托加工的,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和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多個產品共用的,可提供一份)
10、食藥監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產品的執行標準(報備稿或者復印件,若使用行業標準則可不予提供)
12、產品衛生質量檢測報告復印件(企業自檢報告或相關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項目應參照《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定》;使用滑石粉原料的,應提供石棉檢測報告;產品標簽說明書中標注產品“無皮膚刺激”等字樣的,應提供相關檢測證明。)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相關問題解答
一、關于管理要求變化,對于之前已經取得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的美白產品有沒有設過渡期?
對僅具有清潔、去角質等作用的,需提出名稱及標簽變更申請,原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對于之前按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取得備案憑證,此次已明確納入袪斑類化妝品管理的產品,需重新申報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其產品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產和銷售。
二、關于美白類的化妝品管理要求與以往有什么不同嗎?對于美白類的化妝品管理要求的調整有哪些內容?
1、對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應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注僅具有物理遮蓋作用。其檢驗要求、資料要求及審批程序參照現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相關規定執行。批件備注欄注明“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2、凡宣稱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納入祛斑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實施嚴格管理,必須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證書后方可生產或進口。其檢驗要求、資料要求及審批程序按照現行祛斑類化妝品相關規定執行。
3、對僅具有清潔、去角質等作用的產品,不得宣稱美白增白功能。按國家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相關要求,將美白類化妝品納入特殊用途祛斑類化妝品進行管理。
三、關于市面上銷售的美白類化妝品的幾種具體情況
1、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妝品。
2、僅具有清潔、去角質等作用的產品。
3、有助于皮膚美白增白的化妝品。
相關服務: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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