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防曬指數(SPF)標識要求
由原規定最高可標注SPF30+調整為SPF50+
SPF<2時,不得標識防曬效果
SPF> 50時,應當標識為SPF50+
2≤SPF≤50時,應當標識實測SPF值
SPF值為2~5 (包括2和5)時,標識實測SPF值;
SPF值為6~50 (包括6和50)時:
標識上限:實測SPF值
標識下限:①與②間的較小值。
①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
②小于實測值的5的最大整數倍二者
SPF值大于50:
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大于50時,防曬化妝品的防曬
指數(SPF)應標注“50+”。
當SPF值大于50,且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時
標識上限:“50+”
標識下限:實測值95%可信區間的下限值。
宣稱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
兩個條件:經過防水性能測定,且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不超過50%的。
標注方式:
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
只標注洗浴后SPF值
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UVA防護效果標識
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 大于等于370nm時,
可標識廣譜防曬效果。
標識方式:
根據測定的PFA值標識UVA等級PA
PFA<2時,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
PFA 2~3時,標識為PA+
PFA 4~7時,標識為PA++
PFA 8~15時,標識為PA+++
PFA> 16時,標識為PA++++
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規范》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ISO) 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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