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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藥監局 |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公開征求《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是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將意見反饋至hzpjgc@nmpa.gov.cn,請在電子郵件主題注明“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意見建議反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6月24日


        附件一: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總體要求】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法、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問題和排查風險隱患為導向,組織實施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加強對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處理、核查處置及信息公開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職責分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組織開展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擔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任務。

        地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上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的要求,承擔化妝品抽樣檢驗任務;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者義務】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拒絕抽樣檢驗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條【經費來源】  

        化妝品抽樣應當支付抽取樣品的費用,抽樣檢驗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政府預算。


        第七條【信息系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加強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化建設。

        鼓勵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采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抽樣檢驗信息數據共享。


        第二章 計劃制定

        第八條【計劃類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省級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應當與國家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相互銜接,各有側重,擴大抽樣覆蓋面,避免重復抽樣。

        地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


        第九條【計劃內容】  

        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的品類;

        (二)抽樣環節、場所、數量、時限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檢驗時限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報告的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和存在問題的產品核查處置要求;

        (六)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條【重點品類】  

        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下列產品:

        (一)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

        (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

        (三)監督檢查、不良反應監測、安全風險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

        (四)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的;

        (五)流通范圍廣、使用頻次高的;

        (六)其他安全風險較高的產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一條【總體要求】  

        抽樣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廣泛覆蓋、監督檢查與抽樣檢驗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抽樣主體】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自行抽樣,也可以委托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抽樣任務。

        委托抽樣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承擔抽樣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抽樣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抽樣人員要求】  

        抽樣單位應當按照化妝品抽樣檢驗計劃制定具體的抽樣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對抽樣人員進行培訓,保證抽樣工作質量。抽樣人員應當熟悉抽樣工作相關的化妝品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

        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取樣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抽樣分類】  

        抽樣分為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

        抽樣人員抽樣前不得提前告知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

        現場抽樣時應當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出示抽樣工作證明文件。網絡抽樣應當模擬網絡購物流程進行,不得告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購買目的。


        第十五條【抽樣人員禁止行為】  

        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樣品簽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換樣品;

        (二)泄露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三)其他影響抽樣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六條【抽樣前檢查】 

        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當對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化妝品標簽等進行必要的信息核對;經營環節現場抽樣,必要時還需查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抽樣異常情況】  

        抽樣中,發現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屬于抽樣異常情況,抽樣單位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或者將問題線索依法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一)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或者未備案上市銷售、進口的普通化妝品;

        (二)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三)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

        (四)標簽標注禁止標注內容的化妝品;

        (五)其他涉嫌違法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對存在抽樣異常情況的產品,抽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繼續抽樣。


        第十八條【抽樣過程要求】 

        化妝品抽樣檢驗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工作的最少需求量。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從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待銷售的產品、留樣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選擇提供。抽樣人員應當保存購買樣品的票據,必要時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樣品信息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

        網絡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記錄購買樣品的注冊賬號、付款賬戶、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樣品購買網址、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樣品標簽、樣品包裝等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不予抽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抽樣:

        (一)產品僅供出口的;

        (二)產品已開封、發生破損或者受到污染,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三)產品剩余使用期限不足6個月的,產品使用期限小于6個月的除外;

        (四)其他不予抽樣的情形。


        第二十條【封樣要求】  

        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封樣后應當可以在不拆封的情況下,查看樣品外觀、狀態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抽樣文書和簽名確認】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清晰、完整、準確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現場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化妝品抽樣文書及抽樣封簽上以簽字、蓋章等方式確認。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拒絕確認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取證,并在化妝品抽樣文書上注明并簽字。

        網絡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在抽樣文書和抽樣封簽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無需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抽樣付費方式】  

        現場抽樣的,樣品費用支付分為現場結算和非現場結算?,F場結算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當場開具發票或者抽樣費用支付單位(以下簡稱“支付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抽樣人員當場支付樣品費用。非現場結算的,支付單位收到發票或者支付單位認可的證明材料后,應當及時向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支付樣品費用。

        網絡抽樣無法獲取發票的,可以將網絡支付截圖和訂單明細作為購買樣品的報銷憑證。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財務報銷制度,應當支持發票、收據及網絡支付截圖等形式的抽樣費用報銷。


        第二十三條【抽樣付費價格】  

        向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支付樣品費用,一般按照樣品的出廠價格支付;向化妝品經營者支付樣品費用,一般按照樣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支付;化妝品經營者標注的銷售價格包含服務等其他費用的,應當予以扣除。

        抽樣完成后,因正當理由無法檢驗,且樣品無法退還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支付單位仍應當支付樣品費用,并記錄無法檢驗的原因及費用支付情況。


        第二十四條【樣品送檢】  

        抽樣單位應當在完成抽樣后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遞送檢驗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送樣期限的,應當經組織抽樣檢驗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組織抽檢部門”)同意?,F場抽樣的,不得由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

        抽樣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


        第四章 檢驗和結果報送

        第二十五條【檢驗主體】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設置或者確定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驗機構,承擔抽樣產品的檢驗任務。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承擔檢驗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承檢機構義務】  

        承檢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檢驗工作,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并對出具的化妝品檢驗報告負責。

        承檢機構在承擔抽樣檢驗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相同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二十七條【樣品接收】  

        承檢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檢查樣品的外觀、狀態、封簽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并核對樣品與抽樣文書信息,按要求存放。


        第二十八條【不予接收樣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檢機構可以向抽樣單位說明理由后拒絕接收樣品:

        (一)樣品發生破損或者受到污染的;

        (二)樣品封簽信息不完整、封樣不規范,可能影響檢驗結果公正性的;

        (三)抽樣文書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者與樣品實物明顯不符的;

        (四)樣品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

        (五)樣品品種混淆或者批號不一致的;

        (六)樣品數量明顯不符合檢驗要求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樣品質量和檢驗結果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檢驗標準】   

        承檢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化妝品補充檢驗方法和檢驗項目等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結論。


        第三十條【檢驗結論】  

        檢驗結論是指承檢機構將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等作為判定依據,對被抽樣產品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做出的判定。檢驗結論除符合規定和不符合規定外,對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進一步核查后方可判定是否符合規定的,檢驗結論為存在問題。

        檢驗結論是承檢機構從技術角度對被抽樣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做出的判斷,供組織抽檢部門、核查處置部門參考。


        第三十一條【檢驗報告要求】  

        除抽樣檢驗計劃另有規定外,承檢機構應當自抽樣單位送達樣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期的,應當報組織抽檢部門批準。對不具備資質的檢驗項目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檢驗任務的,經組織抽檢部門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化妝品檢驗機構完成檢驗任務。

        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加蓋承檢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依法標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標志,并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檢驗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6年。


        第三十二條【終止檢驗】  

        檢驗過程中遇到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承檢機構應當終止檢驗,并如實記錄情況,向組織抽檢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樣品留存期限】  

        承檢機構應當妥善留存復檢備份樣品。檢驗結論為符合規定的,樣品留存期限應當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1年;樣品剩余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至使用期限結束。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樣品應當保存至其使用期限結束。


        第三十四條【檢驗報告報送】  

        檢驗結論為符合規定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組織抽檢部門。

        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承檢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抽樣憑證復印件以及樣品外包裝照片等材料報送組織抽檢部門。

        承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樣品可能摻雜摻假或者非法添加禁用原料,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向組織抽檢部門報告。

        承檢機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抽樣檢驗結果。


        第三十五條【推送核查處置】  

        組織抽檢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檢驗報告等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材料遞送被抽樣產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該產品經營者、涉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負責核查處置工作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檢驗報告等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本行政區域內被抽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以及涉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五章 復檢和異議

        第三十六條【復檢申請】 

        被抽樣產品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同一樣品的復檢申請僅限一次,被抽樣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協調一致后由一方提出。被抽樣產品的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經營者提出復檢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該產品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知情同意書。

        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七條【不予復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微生物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

        (二)因特殊原因導致復檢備份樣品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樣品超過使用期限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復檢申請資料】  申請復檢時,申請人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復檢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執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復檢受理】  

        受理復檢申請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復檢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復檢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提供補正資料的,受理期限自復檢受理部門收到補正資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條【復檢機構確定】  

        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妝品抽樣檢驗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復檢通知書,并抄送初檢機構、復檢機構、組織抽檢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委托檢驗業務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任務。


        第四十一條【復檢繳費】  

        復檢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書后及時向復檢機構支付復檢費用,未按要求支付復檢費用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


        第四十二條【復檢實施】  

        初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備份樣品遞送復檢機構。

        復檢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樣品包裝、封簽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做好接收記錄。發現樣品包裝、封簽破損,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對檢驗結果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復檢受理部門。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驗和判定。實施復檢時,檢驗方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復檢時限】  

        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檢備份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復檢受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完成檢驗的,應當提前通知復檢受理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復檢結果通報】  

        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復檢報告遞送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及核查處置部門。


        第四十五條【異議申請】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對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提出異議。異議申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逾期提交不予受理。針對同一樣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提出異議申請的,不得再申請復檢。

        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現場抽樣的抽樣過程有異議的,應當自被抽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等材料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送達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的核查處置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抽樣過程異議】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異議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抽樣憑證復印件;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第四十七條【檢驗方法等異議】  

        對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樣品真實性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異議申請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執復印件;

        (三)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一并提交產品真偽鑒別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化妝品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經營者對檢驗方法、標準適用有異議的,應當同時提交樣品標簽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知情同意書。


        第四十八條【異議受理】 

        受理異議申請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異議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請。提供補正資料的,受理期限自異議受理部門收到補正資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十九條【異議審查】 

        對抽樣過程、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通報核查處置部門;需商請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完成異議審查。

        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異議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異議審查結果,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通報組織抽檢部門。


        第六章  核查處置

        第五十條【立案調查】  

        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立案調查;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立即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立案調查。

        在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核查處置部門不停止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的調查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五十一條【對注冊人備案人等調查與風險控制】  

        對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的調查,核查處置部門應當重點調查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涉及的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庫存或者留樣的原料、生產記錄、產品留樣、產品銷售記錄等。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對上述企業庫存或者留樣的其他批次或者同類產品、原料進行抽樣檢驗。

        調查中發現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同時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依法對企業全部產品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

        核查處置部門對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開展調查時,該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內責任人協助調查,代為簽收有關執法文書等。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拒不履行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10年內禁止其化妝品進口。


        第五十二條【對經營者調查與風險控制】  

        對化妝品經營者的調查,核查處置部門應當重點調查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等,對上述產品逐級溯源;產品來源或者流向涉及其他?。▍^、市)的,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協助調查申請或者通報違法線索。

        調查中發現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對該產品經營者采取責令暫停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對否認生產/進口的調查】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否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重點調查涉及產品的生產記錄、產品留樣、銷售記錄等,對上述企業庫存或者留樣的其他批次或者同類產品、原料進行抽樣檢驗。核查處置部門應當結合現場調查、抽樣檢驗、經營環節產品溯源、企業提交的異議申請資料等情況,綜合判斷產品是否為其生產或者進口。

        經調查核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對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第五十四條【經營者免責適用】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化妝品經營者,視為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化妝品是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行政處罰:

        (一)對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進行查驗并保存相關憑證,兒童化妝品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如實記錄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進日期等內容,通過記錄的信息和相關憑證可以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和存在問題的產品及其直接供貨者進行追溯;

        (二)對所經營化妝品標簽信息與所查驗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載明的相應產品信息核對一致,包括: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化妝品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名稱、受托生產企業名稱、境內責任人名稱。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化妝品經營者,不得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免除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核查處置時限】  

        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產品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檢驗報告之日起90日內完成核查處置工作,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限的,應當提前書面報告組織抽檢部門。


        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者召回與自查整改】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收到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告知書后,應當按照《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區分以下情形,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使用:

        (一)被抽樣產品檢出禁用原料的,應當停止可能涉及該禁用原料的全部產品的生產;

        (二)被抽樣產品微生物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停止生產該產品的生產車間內全部產品的生產;

        (三)被抽樣產品檢出禁用原料、微生物以外的檢驗項目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該產品存在的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是否可能危害人體健康進行評估,自行決定停止生產的產品范圍。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立即開展自查,查找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因,并進行整改;自查發現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對全部產品停止生產、經營。自查整改完成后,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影響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受托生產企業、化妝品經營者收到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召回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涉及產品的生產、經營,配合實施召回。

        在復檢和異議處理期間,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不停止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產品的風險控制工作。


        第五十七條【監督召回與整改】  

        核查處置部門應當監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召回、自查整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現場檢查。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信息公開主體】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公布本部門組織的抽樣檢驗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


        第五十九條【公開內容】  

        組織抽檢部門應當通過其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樣檢驗結果。對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以及檢驗結論為存在問題的產品且經核查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信息公開應當至少包括:被抽樣產品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不符合規定檢驗項目、標簽標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名稱和地址、被抽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承檢機構名稱等。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提出異議否認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問題的產品是其生產或者進口,經核查處置部門綜合判斷屬于假冒產品的,組織抽檢部門在公開抽樣檢驗結果時予以說明。經調查核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境內責任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予以曝光。


        第六十條【公開程序】  

        抽樣檢驗信息公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對公共利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信息,公開部門應當在信息公開前加強分析研判,妥善、準確地公開信息,必要時應當提前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補充檢驗】  

        對可能摻雜摻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生產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用于化妝品抽樣檢驗。


        第六十二條【專項抽樣檢驗】

         根據監管工作需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專項抽樣檢驗,也可以對化妝品是否符合其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開展抽樣檢驗。相關工作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監督檢查、投訴舉報、案件查辦、不良反應監測等監管工作需要開展抽樣檢驗,不受抽樣數量、地點、樣品狀態、抽樣檢驗結果公開等限制。


        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秶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7〕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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