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合規
檢測/備案/注冊
自化妝品新原料政策實施以來,原料商和行業從業者對于新原料普遍關注兩個核心問題:“這個原料能不能按新原料申報?”以及“新原料需要做哪些毒理測試?”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在本文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指導。
什么是化妝品新原料
化妝品新原料的定義:在我國境內首次使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調整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應當按照新原料注冊、備案要求申請注冊、進行備案。
化妝品新原料分類管理
備案管理: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新原料的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化妝品新原料:
1.在我國境內首次用于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且其預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妝品定義的范疇。
2.調整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的使用目的或安全使用量等的原料。
3.雖已注冊或備案,但尚未納入《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的原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屬于化妝品新原料:
1.收錄于《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的原料?;瘖y品注冊人、備案人在選用該目錄中原料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并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如需超“最高歷史使用量”使用時,應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程序和要求證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類別原料中的具體原料。如目錄中已收載了類別原料“膠原”,即膠原蛋白,表示為某一類別原料的總稱,該類別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藝來源如動物組織提取、基因重組的膠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膠原、III型膠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版)》中收錄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參提取物”表示人參全株及其提取物均為已使用原料,若單獨申報“人參汁”或者人參某個具體部位為新原料,則不予受理。
3.《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已規定為禁用組分的原料。如人的細胞、組織或人源產品;抗組胺藥物;激素類物質等。
4.實際功能超出化妝品的定義范疇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細胞”“再生細胞”“降低傷口部位的色素沉積”“促愈合作用”“促進重金屬外排” 等具有醫療作用的原料。
不同情形的毒理學試驗要求
當前法規將化妝品新原料分為以下六個情形:
情形范圍差異
在于原料是否具備以下功能: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防脫發、祛痘、抗皺(物理性抗皺除外)、去屑、除臭。
2.情形1和情形4的區別、情形2和情形3的區別:
在于原料是否在境外上市化妝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歷史。
不同情形的毒理學差異
1. 風險等級與毒理學測試要求:
情形1具有最高的風險等級,因此需要進行最為嚴格的毒理學試驗。這導致了其測試成本顯著高于其他情形,大約是情形2成本的十倍以上。
2.情形3與情形2的比較:
情形3在毒理學測試方面比情形2少了一項重要的試驗資料:亞慢性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
3.情形4與情形2的相似性:
情形4與情形2雖然在適用范圍上有所區別,但所需提交的毒理學試驗資料是一致的。
4.情形5與情形2的差異:
情形5比情形2少了三項關鍵的毒理學試驗資料,包括急性經口或急性經皮毒性試驗、致突變試驗以及亞慢性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
5.最少毒理試驗要求的情形:
其中,情形6如無紫外吸收特性和吸入暴露風險,只需做皮膚和眼刺激性試驗,且該項毒理測試不僅周期較短,而且成本較低。與情形5相比,情形6少了兩項毒理學試驗資料: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和皮膚光變態反應試驗。
通過以上差異點,我們可以看到不同情形之間在毒理學測試要求和成本上的差別。
毒理測試Q&A
Q: 急性經口或急性經皮毒性試驗,是急性經口毒性試驗、急性經皮毒性試驗都要做嗎? A:二選一即可。 Q: 皮膚刺激性和眼刺激性試驗都要做嗎? A:都需要做。 Q. 致突變試驗包括哪些試驗? A:至少包括一項基因突變試驗和一項染色體畸變試驗。 Q: 吸入毒性試驗是否需要做? A:吸入暴露風險評估既要考慮原料本身的理化性質,又要結合原料在化妝品中使用時的產品劑型、使用方法等因素。 Q: 亞慢性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可以選擇28天經口或經皮毒性試驗嗎? A:不可以。 |
綜普提供的服務
◆根據提供的新原料基本信息、研發背景、最新研究進展,協助完成新原料研制報告編寫;
◆指導申請人編制新原料制備工藝;
◆指導申請人編制質量控制標準,包括穩定性試驗數據、質量規格指標及其檢驗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風險物質及其控制資料;
◆指導申請人對新原料進行毒理學試驗并編制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
◆收集新原料功效依據的相關資料,包括科學文獻、法規資料、體外或動物試驗研究數據、人體功效評價資料等;
◆指導申請人編制新原料技術要求;
◆指導申請人編制化妝品新原料安全監測年度報告;
◆新原料注冊、備案全程代理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