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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收藏 | 6月1日起施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須知

        2023年3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公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有哪些新的要求,新舊規之間有哪些差異,由綜普為您解答。

        01  修改了定量包裝商品范疇

        新《辦法》明確藥品、危險化學品不屬于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

        新《辦法》

        原《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藥品、危險化學品除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

        02  修改了監管部門

        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新《辦法》

        原《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 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03   修改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刪除了原《辦法》中的附表4-計量檢驗抽檢方案,明確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檢驗。

        新《辦法》

        原《辦法》

        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

        第九條 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4中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4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 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

        04  刪除關于商品包裝尺寸的規定

        新《辦法》

        原《辦法》

                    /                      

        第十四條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裝時,應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正確引導消費,商品包裝尺寸應當與商品凈含量的體積比例相當。不得采用虛假包裝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尺寸,使消費者對包裝內的商品量產生誤解。

        05  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的制度

        新增鼓勵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促進計量誠信及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我評價、自我聲明的相關規定;刪除監管部門對生產者核查、備案要求,不再頒發《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新《辦法》

        原《辦法》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開展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鼓勵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計量誠信。

        自愿開展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自我評價符合要求的,通過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進行聲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我聲明后,企業主體資格、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品種或者規格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一個月內再次進行聲明。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保證計量誠信。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的要求,對生產者進行核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頒發全國統一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允許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

        06  修改了處罰規定

        新《辦法》新增第十五、十六條規定,原《辦法》刪除第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修改其他處罰相關規定。

        新《辦法》

        原《辦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達不到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獲得《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的生產者,違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范》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絕整改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證書》。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未經備案,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處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經檢驗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處檢驗批貨值金額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檢驗的機構偽造檢驗數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一)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進行計量檢驗的;

        (二)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三)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四)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驗數據的。

        (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計量檢驗的。

        (三)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四)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五)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07  修改實際含量及合格標志含義

        新《辦法》

        原《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三)實際含量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等系列計量技術規范,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商品實際所包含的商品內容物的量。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C標志)是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式樣,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明示其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C標志,C為英文“中國”的頭一個字母)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式樣,證明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標志。

        08  修改法定計量單位的相關要求

        商品的標注類別

        檢查要求


        標注凈含量的量限

        計量單位

        質量

        Qn < 1克

        mg(毫克)

        1克≤ Qn <1000克

        g(克)

        Qn ≥1000克

        kg (千克)

        體積

        (容積)

        容積

        (液體)

        Qn <1000毫升

        mL (ml)(毫升)或

        cL(cl)(厘升)

        Qn ≥1000毫升

        L (l)(升)

        體積

        (固體)

        Qn≤1000立方厘米

        (1立方分米)

        cm3(立方厘米)或

        mL (ml)(毫升)

        1立方分米<Qn<1000立方分米

        dm3(立方分米)或

        L (l)(升)

        Qn≥1000立方分米

        m3(立方米)

        長度

        Qn< 1毫米

        μm(微米)或

        mm(毫米)

        1毫米≤Qn<100厘米

        mm(毫米)或cm(厘米)

        Qn≥100厘米

        m(米)

        注:長度標注包括所有的線性測量,如寬度、高度、厚度和直徑

        面積

        Qn<100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

        mm2(平方毫米)或

        cm2(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100平方分米

        dm2(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m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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